境内外现行政策对企业出海VIE架构产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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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5-1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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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1日《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生效前,离案股息收入在中国香港享有免税优惠政策,但生效后则不一定继续免税。根据新条例,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离岸股息收入,才能适用利得税免税政策。这一机制,将对在中国香港设立控股公司,且在内地设有运营实体的集团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备案新规实施后,香港上市取消了“小路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通知)”,改为提交上市申請表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红筹上市则新增了提交上市申請表后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这一要求。(见图1)


根据港交所2月24日针对备案新规提出修订《上市规则》的建议,VIE企业若不能取得备案,或难以被提起聆讯。“如果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于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新申请人须按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就其于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则须在预计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备案程序的通知书。”港交所在咨询文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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