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德国在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方面十分发达,以理学、工程技术而闻名的科研机构和发达的职业教育支撑了德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
对于近代德国传统公司法立法者来说,三种利益是要顾及的:一为企业发起设立者的利益,它们不能被仅仅通过资本和公司相联系的股东限制过多;二为那些投资者的利益,他们对于公司的细节运营并不感兴趣;三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当我们建立超过一人的经营形式时,不论在股东利益方面还是法律行为方面,都还有些次一级层面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如:财产管辖、内部和外部行为能力问题以及团体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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